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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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例
发文人:陶昀翔 审核人: 发布日期:2020-08-2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WHPTUnet,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公网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系、部、处、重点实验室和广大师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全面运行、管理和发展,学校由一名副院长分管网络中心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处由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子网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子网的运行管理等由各单位的网络管理员负责。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五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集线器等属于网络中心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网络中心。网络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六条  子网由各入网单位负责在校网络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网络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各子网的电子邮件服务器等主要信息场点经网络中心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网络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

第七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八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网络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如有此类事情发生,网络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九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附件一)

第十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络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用户计算机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户头,应向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在有关系统上开户并报网络中心备案,办理有关手续。网络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附件二)

第五章  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必须与网络中心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与网络中心签署《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严格遵守《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计算机用户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除网络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政治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网络中心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网络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

第十七条  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网络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原则上由各子网单位负责。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的所需经费由学校、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按照"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协同解决。

第二十条  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管理费、通信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络运行经费分担办法由网络中心拟定,经院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七章  惩处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络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处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四条  各子网单位有关领导和网络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学生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等应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落实思想工作。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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