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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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人:陶昀翔 审核人: 发布日期:2020-12-22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及省、市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中心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含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务求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汇总与审查、过程监督和组织验收评估,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于每年7月底之前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提交《芜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同时按照国家及省、市、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及评估工作。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应根据项目需要针对项目必要性、方案合理性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八条  符合我校信息化规划和部门工作要求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对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会同国资处、财务处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采购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并公布。

第十条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而根据学校工作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追加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当专题上报,校领导批转后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会同国资处、财务处纳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并公布。使用其它专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经申报立项、论证。审批通过后,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签署合同,项目建设、验收、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项目建设部门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服务外包。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并试运行后,根据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制度进行验收。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按学校项目验收制度进行验收。投资金额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资处会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部门根据相关意见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财务处停拨工程进度款,并由建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适用范围及相关使用说明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项目质保金支付前,按校国资处、财务处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价验收,评价验收结果作为项目质保金支付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质保金支付前,由三个及以上(包括三个)项目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设运行效果进行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及建设绩效评价作为后续项目建设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第三方捐赠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按照合同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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